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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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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4號許瓊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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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瓊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瓊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建海
被      告  許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103元,及其中新臺幣49,803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2,1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202,103元,故訴訟費用中2,21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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