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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626號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伯華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4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劉伯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62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區營業處與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
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下午4時2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