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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1號張秋發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2年度訴字第3291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秋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秋發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張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9,05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