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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85號李宗盛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5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宗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58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宗盛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56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