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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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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黃俊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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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訴字第19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俊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96號黃俊傑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黃俊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731號),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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