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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603號林家慶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46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家慶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家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6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