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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5號王錫鴻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錫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錫鴻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 告 王錫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