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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861號被告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國瑞、被告徐國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28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徐國瑞、被告徐國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86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徐國瑞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8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鄭喻云
被 告 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160元,及其中新臺幣28,734元自
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