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林道朋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道朋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