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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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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林道朋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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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道朋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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