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吳盈萱、蔡王翔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盈萱、蔡王翔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
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