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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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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12號相對人張淑美、粘振義(即唐鐘桂花繼承人)、唐龍輝(即唐鐘桂花繼承人)、唐素娟(即唐鐘桂花繼承人)、蔡正義(即蔡金針繼承人)、蔡正成(即蔡金針繼承人)、蔡淑貞(即蔡金針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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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4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淑美、粘振義(即唐鐘桂花繼承人)、唐龍輝(即唐鐘桂花繼承人)、唐素娟(即唐鐘桂花繼承人)、蔡正義(即蔡金針繼承人)、蔡正成(即蔡金針繼承人)、蔡淑貞(即蔡金針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41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淑美、相對人粘振義(即唐鐘桂花繼承人)、唐龍輝(即唐鐘桂花繼承人)、唐素娟(即唐鐘桂花繼承人)、蔡正義(即蔡金針繼承人)、蔡正成(即蔡金針繼承人)、蔡淑貞(即蔡金針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陳彬彬
送達代收人 余立平
相 對 人 張淑美
粘振義(即唐鐘桂花繼承人)
唐龍輝(即唐鐘桂花繼承人)
唐素娟(即唐鐘桂花繼承人)
蔡正義(即蔡金針繼承人)
蔡正成(即蔡金針繼承人)
蔡淑貞(即蔡金針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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