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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34號曾聰洲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家護字第7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聰洲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734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曾聰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街000號8樓)、工作場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