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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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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24號林明建、劉素貞之112年10月31日家事法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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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親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明建、劉素貞之112年10月31日家事法庭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24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31日家事法庭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明建、劉素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家事法庭函主旨如下:檢送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原告張惠珠當庭撤回起訴,若有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請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異議狀,逾期視為同意撤回,請查照。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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