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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615號吳昱嫻(原名:吳小眞)之執行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未字第62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昱嫻(原名:吳小眞)112年8月20日、112年11月6日之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61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昱嫻(原名:吳小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謝榕芝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