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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61號黃啟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小上字第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黃啟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黃啟瑞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叡
鄭凱元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啟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政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4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