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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1019號湯秀春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2司執丁字第1010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湯秀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1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湯秀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02年8月12日北院木102司執丁字第10101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