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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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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449號黃晨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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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4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晨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4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晨泰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4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晨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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