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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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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380號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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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被   告 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忠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忠嶽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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