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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65號陳柏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柏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柏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12年度訴字第33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江宜芳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
玖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