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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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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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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原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浩毅、日本商GAURA  CO., LTD.間給付運費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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