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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