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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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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203號劉家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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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家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203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家豪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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