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1142號林湯尼之撤回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11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湯尼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142號原告呂佳純與被告林湯尼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