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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華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