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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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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之民事訴之變更(二)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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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之民事訴之變更(二)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被告曲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上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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