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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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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06號陳永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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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6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06號原告謝榮林與被告羅聖傑、陳永福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謝榮林
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被   告 羅聖傑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一百五十三巷五十弄三十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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