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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5號蔡巧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2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巧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巧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9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梁文昀
被 告 蔡巧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9,954元,及其中新台幣38,675元部分
,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46,179元,及其中新台幣356,814元部
分,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