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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74號曾欽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欽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7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欽祥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蘇芷萱
被 告 曾欽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7,511元,及其中新台幣562,550元部分
,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4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