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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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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473號葉宏清、黃清金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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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丙字第914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宏清之執行命令1件、黃清金之轉知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47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葉宏清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轉知陳述意見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及債務人應於文到十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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