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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黃燕滿之處分書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0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燕滿之處分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燕滿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處分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處分書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陳堉書
相 對 人 黃燕滿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本票裁定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相對人黃燕滿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