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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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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188號曹逸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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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50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曹逸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1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曹逸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有剩餘案款,請第三人逕發還債務人。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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