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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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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2號何傳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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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傳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傳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何雅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何傳薰
                    李文慧
                    何傳㨗
                    何傳揆
                    何雅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為:㈠如附圖編號A所示土地由被告何傳薰單獨取得。㈡如附圖編號B+C所示土地由李文慧、何傳㨗、何傳揆、何雅娟取得,並依附表二「取得部分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1

編號
不動產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22地號土地
何傳薰 
1/3
李文慧 
1/3
何傳㨗 
1/12
何傳揆
1/12
何雅娟
1/12
何雅婈
1/12
 

附表2
編號
不動產
共有人
取得部分之權利範圍
取得部分
1
台北市中正區福和路二小段222地號土地
何傳薰 
1
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單獨取得)
李文慧 
1/2
如附圖所示B+C部分土地(維持共有)
何傳㨗 
1/8
何傳揆
1/8
何雅娟
1/8
何雅婈
1/8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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