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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2號何傳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傳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傳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何雅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何傳薰
李文慧
何傳㨗
何傳揆
何雅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為:㈠如附圖編號A所示土地由被告何傳薰單獨取得。㈡如附圖編號B+C所示土地由李文慧、何傳㨗、何傳揆、何雅娟取得,並依附表二「取得部分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1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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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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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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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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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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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2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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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傳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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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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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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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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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傳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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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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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傳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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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
何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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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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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雅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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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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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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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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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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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部分之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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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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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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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福和路二小段22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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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傳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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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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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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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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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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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所示B+C部分土地(維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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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傳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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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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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傳揆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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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雅娟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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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雅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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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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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