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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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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6號李文雄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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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雄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文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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