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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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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590號拾參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苡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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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5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拾參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苡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59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拾參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苡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590號
被      告  拾參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宗  
            張柏奇  
上列被告與原告張祐禎、張慧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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