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2號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金字第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金字第112號
原   告 張耀仁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原   告 賴音如
張順興
林晴雪
被   告 劉錦華   
曾奎銘   
江蓓蓓   
李秉峰   
鄭志偉   
顏雪芳   
陳燕華   
江月凡   
吳秀玲   
梁寶華   
賴漢浪   
閻昭紅   
江國團   
周瑞豪   
黃世豐   
黃世豪   
陳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