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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2號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金字第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金字第112號
原 告 張耀仁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原 告 賴音如
張順興
林晴雪
被 告 劉錦華
曾奎銘
江蓓蓓
李秉峰
鄭志偉
顏雪芳
陳燕華
江月凡
吳秀玲
梁寶華
賴漢浪
閻昭紅
江國團
周瑞豪
黃世豐
黃世豪
陳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