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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730號許戎燻(原名:許沁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172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戎燻(原名:許沁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26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戎燻(原名:許沁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保險金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