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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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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20號陳進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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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結112聲字第16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620號陳進興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進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
         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聲執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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