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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20號陳進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結112聲字第16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620號陳進興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進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
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聲執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