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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163號戴小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小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163號原告林鷺與被告戴小文間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
5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