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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82號林怡伶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火字第114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怡伶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8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怡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新店復興郵局(板橋49支)收取如說明二之存款債權新臺幣11,950元。
說明:(略)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05
- 更新日期:112-1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