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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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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976號呂文琴之執行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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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火字第1089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文琴之執行命令1件、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97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文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呂文琴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⑴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⑵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⑶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8月18日國壽字第1120081547號函影本1件,就債務人呂文琴所有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兩造應於文到10日內就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書面表示意見,以憑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9月25日陳報狀影本1件,就債務人所有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兩造應於文到10日內就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書面表示意見,以憑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05
  • 更新日期:112-1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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