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2號劉憲奇、丁先慧、林麗娟、林育杉、李作仁、陳月桂、赫仕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黃桂明、陳慈蕙、黃奕傑、梁虹禧、張恒嘉、劉亮鴻、楊玉軒、陳慈蕙、許淑纓、黃慶菖、謝敦宇、周以澤、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玉珍、徐富基、劉王守、翁美玲、翁文山、翁振文、何平良、何黃明婉、金觀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李美促、郭怡良、潘得勝、何建興、何建和、何建銘、張固、劉士豪、張子殷、張曼萱、張子殷、唐嘉蔚、唐甄蔚、孫雅玟、何連枝、何信記、何冠儀、何冠儒、李直澄、何安捷、何立宇、何建儒、陳咨亦、張麗燕、陳莊梅櫻、洪文殼、許博仲、曾欒芳、洪文殼、黃靖宇、饒秀竹、何東城、何棟、許琮馨、李中南、何文貴、許端容、歐秀貞、顏妃琇、郭智承、張美珍、陳慧萍、何金龍、何清雨、何錦煙、何錦煌、何錦童、何清香、何清芬、何秀美、鄭凱莉、鄭凱文、何文隆、蔡蕙竹、何建群、鍾美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何茂源、何鎮利、何季芸、羅美嬌、陳秀悅、陳世凱、章蕙梅、翁林麗瑛、簡輔賢、肖潚、陳淑芬、陳紅珠、林蓉蓉、劉鳳英、徐見平、施雷震、麗台工程有限公司 、黃雪書、黃德峰、魏何淑英、王胤祖、羅香澤、黃明祥、吳淑慎、吳淑容、施玉鳳、何森村、繆瀅伊、黃滄福、林雲娥、楊永妙、陳秋蓮、蔡賢、何璧芳、鄭方希、鄭秀敏、李長恩、李長融、李長軒、林彥仲、陳金鳳、翁美瑤、吳德里、劉譽輝、楊傑人、何育琪、何秋燕、何秋錦、何伊龍、陳奕堅、何王光枝、何明華、何明鴻、何子民、何福基、沈素秋、韓晋鈺、朱茜、何太平、馮淑芬、胡詔祥、陳長助、張郁菁、倪玉雲、蔡淑琼、葉柏伸、吳文安、洪英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45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憲奇、丁先慧、林麗娟、林育杉、李作仁、陳月桂、赫仕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黃桂明、陳慈蕙、黃奕傑、梁虹禧、張恒嘉、劉亮鴻、楊玉軒、陳慈蕙、許淑纓、黃慶菖、謝敦宇、周以澤、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玉珍、徐富基、劉王守、翁美玲、翁文山、翁振文、何平良、何黃明婉、金觀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李美促、郭怡良、潘得勝、何建興、何建和、何建銘、張固、劉士豪、張子殷、張曼萱、張子殷、唐嘉蔚、唐甄蔚、孫雅玟、何連枝、何信記、何冠儀、何冠儒、李直澄、何安捷、何立宇、何建儒、陳咨亦、張麗燕、陳莊梅櫻、洪文殼、許博仲、曾欒芳、洪文殼、黃靖宇、饒秀竹、何東城、何棟、許琮馨、李中南、何文貴、許端容、歐秀貞、顏妃琇、郭智承、張美珍、陳慧萍、何金龍、何清雨、何錦煙、何錦煌、何錦童、何清香、何清芬、何秀美、鄭凱莉、鄭凱文、何文隆、蔡蕙竹、何建群、鍾美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何茂源、何鎮利、何季芸、羅美嬌、陳秀悅、陳世凱、章蕙梅、翁林麗瑛、簡輔賢、肖潚、陳淑芬、陳紅珠、林蓉蓉、劉鳳英、徐見平、施雷震、麗台工程有限公司 、黃雪書、黃德峰、魏何淑英、王胤祖、羅香澤、黃明祥、吳淑慎、吳淑容、施玉鳳、何森村、繆瀅伊、黃滄福、林雲娥、楊永妙、陳秋蓮、蔡賢、何璧芳、鄭方希、鄭秀敏、李長恩、李長融、李長軒、林彥仲、陳金鳳、翁美瑤、吳德里、劉譽輝、楊傑人、何育琪、何秋燕、何秋錦、何伊龍、陳奕堅、何王光枝、何明華、何明鴻、何子民、何福基、沈素秋、韓晋鈺、朱茜、何太平、馮淑芬、胡詔祥、陳長助、張郁菁、倪玉雲、蔡淑琼、葉柏伸、吳文安、洪英之民事起訴暨調查證據聲請(一)狀及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暨調查證據聲請(一)狀及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