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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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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容殿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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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容殿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容殿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洪茂昌
被   告 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容殿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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