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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容殿懿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容殿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容殿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洪茂昌
被 告 咪吉網路娛樂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容殿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