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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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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976號彭予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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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9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予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97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彭予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9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游儒顯  
被   告 彭予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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