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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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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福金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顏家煌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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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福金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顏家煌
      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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