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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73號劉建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49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73號
原 告 盧家樺 住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六街205號6樓
莊榮兆 住臺中市潭子區豐栗路63巷38號
被 告 簡淑惠 住南投縣竹山鎮雲林路44-7號
居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06號10樓之
1
曹惟淩 住臺南市鹽水區過港5號之14
居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2段239號
劉建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及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