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644號李美樺(即李坤霖之繼承人)、李駿德(即李坤霖之繼承人)、阮夢綺(即李坤霖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美樺(即李坤霖之繼承人)、
          李駿德(即李坤霖之繼承人)、阮夢綺(即李坤霖之
          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美樺(即李坤霖之繼承人)、
          李駿德(即李坤霖之繼承人)、阮夢綺(即李坤霖之
          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周書玉  
被   告 李美樺(即李坤霖之繼承人)
      李駿德(即李坤霖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阮夢綺(即李坤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美樺、李駿德、阮夢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坤霖(身分證
統一編號:R12538517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15,885元,及其中新臺幣29,012元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李美樺、李駿德、阮夢綺於繼承
被繼承人李坤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5,8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