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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542號周羽軒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5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羽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42號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羽軒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周羽軒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0元,及其中新臺幣4,745元自民國1
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76元,及其中新臺幣3,465元自民國1
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24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3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