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757號曾玉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7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玉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5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曾玉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7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游儒顯
被 告 曾玉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665元,及其中新臺幣184,890元自民
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6,6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