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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50號陳景元(原名陳彥軒)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5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景元(原名陳彥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55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景元(原名陳彥軒)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