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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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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661號中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童信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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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中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天餐飲有限公司、童信和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瑋庭  
被   告 中天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3,09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3,0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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